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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重要

本校畢業獎項設置辦法(含第2類市長)、報名表

{{ $t('FEZ002') }} 教務處|

蘭雅國小畢業獎項設置辦法 

109.11.18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

一、 實施目的及依據

為表揚畢業生在校期間學業學習表現、優良事蹟及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才藝,以培養學生認真負責及積極進取之精神,特依本校學生評量實施辦法第5點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畢業獎項之設置除主管機關規定之獎項依其規定辦理,悉依本辦法設置,不得另行設置。

三、 獎項及評選

1.  學習成績優良獎:市長獎、議長獎、局長獎、區長獎、校長獎、家長會長獎、里長獎、蘭雅獎

(1)      每班取前10名頒獎之,前7項各設置1名,蘭雅獎設置名額為3名。

(2)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以本校就學期間校務行政系統所載之成績為依據,採計低、中、高年級加權平均分別為20%、30%及50%。

2.  第2類市長獎

(1)      名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

(2)      學生在學期間需有表現傑出事蹟,其傑出表現之推荐以體育、藝文、科學、創作4類為原則,亦接受其他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技能、藝能、社團活動、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有具體事蹟者之推荐。

3.  服務獎:由畢業班各推薦2名。

4.  多元學習表現傑出獎

(1)      科學傑出表現獎

01.     表揚自然、數學方面傑出表現之畢業生。

02.     獲得第1級或第2級榮譽,或累積達15分。

(2)      語文傑出表現獎

01.     表揚國語文、本土語文及外語方面傑出表現之畢業生。

02.     獲得第1級或第2級榮譽,或累積達15分。

03.     各類語文檢定達初級以上表現者。

(3)      藝術傑出表現獎

01.     表揚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及音樂方面傑出表現之畢業生。

02.     獲得第1級或第2級榮譽,或臺北市5項藝術競賽前3名,或累積達15分。

(4)      體育傑出表現獎

01.     表揚體育競賽方面傑出表現之畢業生。

02.     獲得第1級或第2級榮譽,或累積達10分。

(5)       資通訊傑出表現獎:表揚資通訊競賽方面傑出表現之畢業生,由委員會認定之。

(6)       其他傑出表現獎由學校教師推薦後,由委員會認定之。

 報名程序:第2類市長獎、多元學習表現傑出獎

1.  學生依照學校規定方式送件,並採自由報名方式辦理。

2.  學生須依規定格式繳交報名表電子檔,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3.  學生應依規定填寫榮譽事蹟,並繳交相關證明送教務處審查後提委員會評選。

4.  報名截止前已有獲獎事實但未完成領獎程序者,由受推荐學生向相關處室提出申請開具
證明文件證明之,惟必須以經過主辦單位公告成績者為限。

、 評審委員會組織:第2類市長獎、多元學習表現傑出獎

1.  委員兼召集人:校長

2.  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科任教師代表1名、教師會代表3名、家長會代表1名。

六、 評審委員迴避原則第2類市長獎、多元學習表現傑出獎

1.  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自動迴避,其不迴避者由主席令其迴避;各單位推荐之委員如有應迴避情事者,應由該單位改派代表擔任委員:

(1)  與受評選學生具有或曾有親戚關係者。

(2)  擔任過該屆學生之導師者。

(3)  畢業班學生家長。

2.  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提出後應由委員會決議是否令其迴避。

七、 第2類市長獎委員會評選原則

1. 同類別採計最優成績、表現作為評選依據,並依第八點之評選等級累計計分評選之。

2. 前款績分累計屬團體成績者不列入計算,惟科展競賽得由指導教師及委員會認定後另予採計。

3. 不同類別無法以最優成績、表現互為評選者則採無記名方式評選之。

4. 第1類市長獎受獎學生不得參與第2類市長獎評選,其已獲選第2類市長獎者由備取者遞補之。

八、 第2類市長獎及多元學習表現傑出獎評選等級與計分標準

1. 評審委員會應就爭議事項認定並決定之。

2. 評審委員會就比賽規模、樣態或事實是否符合該比賽層級之認知予以認定,提高或降低適用等級,參加其他類別或具公信力之國際比賽者應視其規模、樣態或事實予以認定等級。

3. 同件作品或同項競賽逐級獲代表權者,僅採計最高榮譽之計分

4. 等級及計分標準如下

(1) 第1級:獲本市代表權後參加中央政府舉辦之多語文競賽、科展、運動會。

(2) 第2級:參加臺北市政府舉辦之多語文競賽、科展、運動會;獲本市代表權後參加中央政府舉辦之5項藝術競賽。

(3) 第3級:臺北市5項藝術競賽;全國性比賽,由中央政府辦理並具代表性者為限。

(4) 第4級:全國民俗體育、北區運動會、全國性比賽、臺北市全市不分區比賽具代表性者。

等級

第1名

或同級

第2名

或同級

第3名

或同級

第4~6名

或同級

優等

或同級

第1級

32

30

28

24

16

第2級

24

22

20

18

12

第3級

12

10

8

4

2

第4級

3

2

2

1

1

 

 

 

 

 

 

 

 

 

 

九、  本辦法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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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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