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第1項3款規定,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研習並經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二、本案研習日期:114年4月19日(星期六)、4月26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六)、5月10日(星期六)、6月7日(星期六)辦理,合計36節課。
三、上課地點: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
四、報名資格:年滿二十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新住民及其子女。
(二)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外籍學生。
(三)有志於從事東南亞語文教學之東南亞語系(所)學生(含畢業生)。
(四)擁有教師證及新住民語文國內外官方認證之證書或符合其他認定標準。
五、語言別: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與緬甸語。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4月6日止(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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