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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士林區蘭雅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2

蘭雅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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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士林區蘭雅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113年 9 4 日校務會議 訂定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下稱運作辦法)53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置委員7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行政人員代表2人:教務主任、總務主任。

2.教師代表2人:由教師會推薦。

3.家長代表2人:由家長會推薦。

4.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1人:由校長遴聘。

三、本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由本校就原設立之申評會,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2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任期不受原委員會任期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評會,為本校之特殊教育學生申評會,並應有依前項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及申評會之運作,悉依運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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