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蘭雅國民小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記點辦法
112年9月20日校務會議訂定
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申請協助表所列之行為類型
原則:針對學生行為類型記點時,將審酌下列因素:
行為之動機、手段與目的
行為造成之影響
行為之次數及行為後之態度
行為時之年齡、身心狀況
學生行為類型及點數對照表(經查證屬實由學務處執行記點)
行為類型 | 點數 | 行為類型 | 點數 |
*上課故意不進教室 *同儕衝突-爭吵 | 3 | *搶奪財物 *危害校園安全(例如:玩火、玩爆竹、攜帶刀械等違禁品…) | 12 |
*上課無故離開教室 *干擾班級教學及常規 *毀損他人財物 *偷竊 | 6 | *辱罵師長 *毆打同學 *調查小組認定之輕微霸凌事件 *調查小組認定之性平事件(性騷擾) | 15 |
*不服管教 *威脅恐嚇他人 *傷害他人身體 | 9 | *毆打師長 *調查小組認定之嚴重霸凌事件 | 30 |
*學生若有其他行為違反學校規定者,由學務處視情況記以3~9點
四、執行:由學務處辦理學生記點事務
五、懲戒:提報獎懲會通過後執行(配合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辦理)
1.累計達10點-召開全校輔導與管教會議(邀請家長或監護人出席)
2.累計達15點-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社團、校隊練習…)
或戶外教育1次
3.累計達25點-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社團、校隊練習…)
或戶外教育2次及畢業旅行
4.累計達30點-交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以5日為限)
5.單次計點達30點者,其罰則包含上列第1、3、4項
六、適用期限:本記錄表累計之點數以初次記點日期起算6個月為限,點數於期
限內達到30點後歸零,重新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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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1|
{{ $t('FEZ005') }} 19|